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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4章 . 判决

省城的新闻媒体一向不怎么去法院,影响小的案子,旁人没兴趣,影响大的案子,又要讲和谐,宣传部会发个通稿,大伙儿照登就是了。偶尔有些杀人犯伏法或者贪污犯宣判,也就只有社会版的记者会去看一看。

可是今天就不同了,大批记者蜂拥而至,把光明区的区法院塞得满满的。区法院当然不敢擅专,立即报告了上头,上头立即指示不要把记者们放进去。本来呢,不放人进去的理由是很多的,比如没有事先预约啊,不是双方相关当事人啊。

可是区法院事先得了另一边上头的吩咐,打电话的时间稍微拖延了那么一会儿,而且这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,没道理拒绝记者入内。而且法警们人少力弱,也不会和无冕之王较真,一不小心,就让记者们全进去了。

法律的威严,那是对体制外的事,体制内大家只论权力和级别,谁也别想对谁摆出威严来。省城的传媒都是官办的,这时候来的,更加是有编制的正牌记者,还有不少是主编副主编。

有些省里面的大报纸,级别本来就和光明区差不多,来个主编副主编,那是要区长出来接待的。法院院长都不敢得罪,下面的人就更不敢放肆了。所以区法院这差事没办好,上头也不能怪罪,谁叫体制就是这样的呢。

法官刚坐上主席位,就是一阵卡擦卡擦的拍照声,被闪光灯闪的花了眼,他敲了敲木锤,说了声:“肃静!”然后那帮记者就把相机调成静音,闪光灯却没关,照样拍照,法官也没法子,品级比不上人,说话就没底气,只好当看不见。

接下来就是例行的程序,传两边当事人上庭——这其实是两案合一,先有蔓莎服装告神弓集团不履行协议,然后又神弓集团告蔓莎服装要求取消协议,两边说的基本上是一件事,为了节省法庭资源,所以两案合一,一起审理。

这只是表面说法而已。真正的要害在于,黄文斌是在光明区法院起诉,而张利国是在市中院起诉。华夏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度,在下级法院判了,当事人不满意,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。区法院的上一级是市中院,两院都在市委管辖之下,对这案子的看法,最多就是中立。

但如果在市中院初审,二审就要放到省高院,省高院可就在省委的管辖下了,一向不怎么给市委面子的。孙雪峰对于黄文斌的助力,在去法院是法院很大,到了省高院就小了。所以张利国要跑到市中院起诉,就是看准了这一点。

至于这案子究竟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呢?其实并没有一定之规,通常小事由区法院来审理,大事由中院审理,可什么是小事,什么是大事,又全看上位者的心意。两个公司之间的一纸协议要不要履行,能不能强制履行,看起来是小事。但要是牵涉到几亿十几亿的资金来往,十几万人的工资饭碗,这又是大事了。

结果这一次还是黄文斌赢了,中院想来想去,两边都不敢得罪,还是扔给下边算了。至于官司总会打过来,那也是以后的事情了,能拖一天是一天,说不定两边打着打着,张利国和黄文斌哪一个忽然死了呢。就算没死,有了这么一段时间缓冲,也好想个办法躲开去。

张利国漏算了这点官僚习性,就此输了一局,官司在光明区法院开始审理。

两边当事人上了法庭——当然不是张利国和黄文斌,而是神弓集团和蔓莎服装的代表律师团。法官再问了一遍:“你们两边不如先调解调解,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。”这倒不是推诿,所有的经济纠纷,就算是非分明,照例都是要调解的。要是那些不懂法律的普通人,调解的时候说不定就要吃个亏。不过黄文斌和张利国谁也不缺钱,找的都是大律师,自然不会上当。

调解来调解去,双方用法律条文交锋了一番,连法官都没怎么听懂——这事也不奇怪,基层法官事务繁忙,哪里有这么许多时间去研究法律条文。华夏的法律都是人大搞出来的,从来不参考法官的意见,又语焉不详,经常来个“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外”,除了参加制定法律的,谁知道都有哪些情形啊!

大律师们有的是人脉钱和时间把新出的法律弄清楚,自己弄不清楚,还可以去请教人,很多人都是可以直接去人大问制定法律的人,究竟这一条条是什么意思,中间的界限在哪里。可是基层法官哪里有这个条件,只能自己琢磨,一忙起来甚至都没时间去看。平时那些小纠纷也就算了,现在碰上这种大事,那点学识就不够用了。

幸好华夏的法院,学东西永远只学一半,虽然也有法庭,也有法官,站在审判席上似乎威风凌凌,传证人传证据问完被告问原告,其实压根就是无用功,真做主的是合议庭,那些证据证言都早已审议过,怎么判也早就说好了。

所以法院分外讨厌忽然提出新证据的,还有就是法庭翻供的。新证据也就罢了,顶多不予采纳,翻供可就讨厌了,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虑的。他一个人翻供不要紧,背后多少人要彻夜加班啊。

又幸好,这是经济纠纷,情节也很简单,没什么可以争辩的地方,只是对适用哪一个法律看法不同。可是两边都是大律师,弄出什么幺蛾子来也不奇怪。调解不成,接着就是正式开庭审判,法官提心吊胆,生怕两边提出什么新证据。

再幸好,两边摆事实讲证据,说的都是老一套,没什么新意。法官总算是松一口气,这下可就轻松了,只要按照合议庭的意见判就是,谁也不能怪罪他。

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的纠纷,其实一清二楚。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几年前签订了一个协议,可以互相如故,现在蔓莎服装要求履行协议,神弓集团不肯。对于协议的真假,因为蔓莎服装提出来的证据很确实,神弓集团也没法子否认。

不过神弓集团的律师说了,这是好几年前的协议,现在早就已经时移世易,连董事会都换过两茬了,股东也已经变更,协议已失去效力。蔓莎服装的律师就反驳说,董事会换了就换了,压根没关系,入股的事情是股东会批准,股东会不管换没换人,都是那一个,何况神弓集团的股东会压根没怎么变。

然后神弓集团的律师说我们股东会去年通过了决议,原则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。蔓莎服装的律师就说你们的原则关我屁事,协议上已经给了入股的权利,那就是双方的事情,不是你们单方可以毁约的。

这就要说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,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可以使股份制,不过股东可以排他的,其他股东不同意,新的股东就进不来。股份公司就不同了,它是可以公开募股的,募股协议一旦签订好,股东同意了一次,以后就算变卦也没用。

神弓集团的律师又提出他们不愿意履行协议,宁愿赔钱。蔓莎服装的律师当然说我不要你赔钱,就一定要履行协议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从维护社会公义处罚,一般是要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。

神弓集团的律师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,上面是好几百个签名手印,都是神弓集团属下工厂的工人弄的,都说只有张利国才能保证神弓集团运行平稳,蔓莎集团不知是个什么东西云云。

这样的东西如果事先说好,法院认可,那就是舆论利器。可法院不认可,那就什么都不算。蔓莎服装的律师也拿出一封信来,却是神弓集团的股东们写的,一致要求黄文斌赶紧给神弓集团注资。从股份来说不算多,可是从人数来说,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。

双方表演完毕,这就到了宣判的时候。本来不应该当庭宣判的,可是谁也不敢继续拖延下去,光明区法院的人如坐针毡,不论是省政法委还是市委,都不是他们能得罪的庞然大物,夹在中间很难做人。

那就只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来判,可是区区一家基层法院,怎么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么判呢。判词斟酌又斟酌,还是担心有问题,请示上级法院吧,又语焉不详。本来很简单的条文,被律师们引经据典一说,光明区法院上下都觉得模糊起来。

到底哪一边是对的啊!这是光明区法院经济庭上下的共同心声。

法律不清楚,那就要考虑社会公义和舆论影响,神弓集团要是好好的,你黄文斌持枪凌弱仗着钱多硬要入股,那是黄文斌不对。可是张利国把神弓集团弄得一团糟差点破产,还把自己亲生弟弟撞到重伤,这就是张利国不对了。从感情上来说,就是你张利国搞出这么一大堆事情来,才闹得大伙儿这么为难,不搞你搞谁!

既然有了定计,那就要立即宣判,免得夜长梦多,万一张利国又搬出什么大神来,压力就更大了。还不如早点宣判,张利国一上诉,案子就到市中院了,不用他们区法院为难。所以法官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。

“本庭宣布,蔓莎服装与神弓集团入股协议纠纷一案,判决如下:神弓集团应履行和蔓莎服装达成的入股协议。”